從家人到祖先:《朱子家禮》的喪禮之“本”與本日啟示
作者:王維昊(北京年夜學哲學系博士研討生)
來源:《孔子研討》2025年第2期
摘要:《朱子家禮》對儀文的沿襲損益,呈現著其對“禮之本”的懂得。就喪禮而言,其“本”可以歸結為兩個彼此扭結的維度:逝者禮制成分的漸次轉變、生者感情的慢慢安頓。喪禮通過特定的儀式結構將逝者的禮制成分慢慢轉變為祖先;生者與逝者的禮制關系與感情連結,亦隨之慢慢從家人間的關系轉變為祖先祭奠。《家禮》所論喪禮之本,為我們本日供給了啟示:根究傳統禮樂的內在機制,對此中仍有用的禮儀結構作創造性轉化,具有主要的現實意義。
關鍵詞:《朱子家禮》朱子禮學 禮之本 喪禮
何為“禮之本”始終是禮學的焦點問題之一,每逢社會文明急劇變遷、儀文分歧時宜的時代,維護禮樂的儒者都需求直面這一問題,“禮崩樂壞”的年齡戰國時代即如是,《朱子家禮》成書的南宋時代亦如是。《家禮序》明確指出彼時禮學實踐面臨的現實狀況——遭遇“古今之變”,禮經所記三代儀節“皆已不宜于世”,需加以調整。但時人所作新禮,則多溺于虛文,“遺其本而務其末,緩于實而急于文”[1]。面對這樣的時代問題,《家禮》之作即為了求“禮之本”:
凡禮,有本有文。自其施于家者言之,則名分之守、愛敬之實者,其本也;冠婚喪祭,儀章度數者,其文也。……(熹)嘗獨究觀古今之籍,因其年夜體之不成變者而少加損益于其間,以為一家之書。大略謹名分、崇拜愛以為之本,至其實施之際,則又略浮文、務本實。[2]
《家禮》作者[3]遍覽禮學著作,沿襲禮之“年夜體不成變者”(即禮之“本”),再依據時代請求對文節稍加損益,以成此書。《家禮序》將“禮之本”簡要歸納綜合為“名分之守、愛敬之實”“謹名分、崇拜愛”,有兩個面向:其一指向名分的確認與維護,其二則指向感情的呈現與安頓。當然,單言“名分之守、愛敬之實”則虛,其具體何謂,禮制之中何者應視作“謹名分、崇拜愛”而不成變,何者則可以因時損益,則需求仔細考核《家禮》的沿襲損益才幹確知。
對《家禮》成書時的“古今之變”,學界已有充足討論,年夜致可歸納綜合為二:其一,百姓社會構成,士庶界線被打破,新的社會結構需求禮制改造;其二,佛家文明、道家文明、外來文明、少數平易近族文明、平易近間文明多元融合,傳統禮制遭到沖擊。[4]當代中國同樣經歷著我國歷史上最為廣泛而深入的社會變革,分歧文明之間的交通也史無前例地頻繁緊密,可以說,我們正在面對與《家禮》成書之時類似且加倍劇烈的古今之變。是以,《家禮》若何順應古今之變,其對古禮的沿襲損益、對“禮之本”的懂得,對明天中華優秀傳統禮樂文明的創造性轉化,當有必定的借鑒意義。
以下將以喪禮[5]為例,討論《家禮》沿襲損益之中對禮之“本”的懂得。《家禮》喪禮部門儀文的源頭重要有三:《儀禮》、《禮記》和司馬光之《書儀》。[6]《家禮》對三個來源儀文的沿襲修訂及相關議論,即我們根究喪禮之本的端緒。
一、初終至斂畢:存亡之間
《家禮》喪禮部門的總體流程基礎沿襲《儀禮》之《士喪禮》《既夕禮》《士虞禮》、《禮記·喪年夜記》以及《書儀》,有所損益修訂的重要是此中的一些細節。對此總體流程,後人已有詳述[7],本文將聚焦《家禮》細節處的損益修訂。
整體而言,《家禮》的喪禮部門圍繞著對逝者神與形的安頓而展開。朱子學語境中的神形、鬼神觀念與本日頗有分歧,在進進具體儀節的討論之前,有需要先對其加以說明。朱子及門人不僅以“形”為“氣”,“神”亦是“氣”。如吳震指出,朱子在多數場合論祭奠之鬼神“是以‘氣’這一立場出發來加以懂得息爭釋的”[8]。朱子認為,氣聚而理命則人生,氣散而人逝世。人逝世后魂氣、魄形二者分離消失,魂氣上升歸于天,魄形則降落歸于地;此消失是一個漸進的過程,與身體分離后的魂氣可以存留一段時間,這就構成了祖先祭奠的基礎。[9]在這樣的形神觀之下,《家禮》喪禮包養網單次部門對逝者神形的安頓過程,實際上均是就分歧的“氣”展開的;而這一安頓過程之中略有奧秘顏色的部門,如設重、題主、班祔等,朱子都不只將其視作感情撫慰和教化手腕,而在氣論基礎上認為背后實有其鬼神。[10]
喪禮以逝者之“終”開始。“初終”之時,有“復”的儀式,《家禮》云:
酒保一人,以逝世者之上服嘗經衣者,左執領,右執要,升屋中霤,北面招以衣,三呼曰:“或人復。”畢,卷衣,降,覆尸上。[11]
這段儀節與《士喪禮》所記基礎雷同,但與《書儀》分包養意思歧。《書儀》云:“就寢庭之南,北面招以衣,呼曰或人復。”其注云:“今升屋而號,慮其驚眾,故但就寢庭之南面罷了。”[12]因為擔心登上屋頂呼號會驚動別人,是以將“復”的地點作了必定的調整。對照司馬光對“復”的懂得,可以清楚作這樣調整的緣由。《書儀》前文注云:“復者,返也。逆子之心,猶冀其復生也。”[13]司馬光將復懂得為逆子安頓本身盼望親人復生之情的儀文。若只是這般,則文節包養俱樂部天然可以調整,在安頓此感情的同時不驚動眾人。《家禮》不取《書儀》,沿襲古禮儀式,認為“復”的意義不止于逆子感情的安頓,也有凝集魂氣的實際功用。《家禮》未明言,然朱門內部多持此論。朱子云:“復,不獨是要他活,是要聚他靈魂,不教便散了。”[14]黃榦云:“親之歿也,升屋而號,設重以祭,則祖考之精力靈魂,亦不至于遽散。”[15]《家禮》謹守“復”之古儀,當是認為真有此“神”氣可被呼復。在明天看來這似乎有些不成思議,但就《家禮》而言,此“神”氣的實有與凝集,具有很是關鍵的意義。呼復一方面是希冀逝世者復活,另一方面也是凝集逝世者長期包養之神氣,為之后的儀節做準備,其后“朝祖”“題主”“班祔”諸儀的意義,都依賴于“神”氣之存有。
“復”之后為“設重”,“靈座、魂帛、銘旌”一節,以“結白絹為魂帛”代替《士喪禮》“鑿木為重”。這個調整承繼自《書儀》,《家禮》注文引《書包養網心得儀》云:
古者鑿木為重,以主其神,今令式亦有之,然士平易近之家,未嘗識也。故用束帛依神謂之魂帛,亦古禮之遺意也。[16]
這是一個依據現實狀況做甜心花園出的調整。這般調整可行,說明其不掉喪禮之本。設重一事之最基礎即“主其神”,即以某一器物作為逝者神氣的憑依。改用魂帛,同樣可使逝者之神有所依憑,亦得此禮之意。《朱子語類》有錄:
問:“逝世者魂氣既散,而立主以主之,亦須聚得些子氣在這里否?”曰:“前人自始逝世,吊魂復魄,立重設主,即是常要接續他些子精力在這里。”[17]
此處“神”之憑依、“接續精力”如此不是隨意說過,而是逼真地要將一些“神”氣接續下來,存留于魂帛之上。正因為神氣被用魂帛接續下來置于尸南,逝者的形、神得以如其生前普通彼此伴隨,不至于當即分離。此時逝者仍被比擬為生者,此成分一向持續到下葬。這也是其后“朝祖”“題主”諸儀的基礎。
設重之后即是小殮、年夜殮,其儀節基礎承繼自《書儀》,溯其源則本于《士喪禮》《喪年夜記》,但《書儀》《家禮》的儀節組織增添了一些細節,并更明確地點出了小殮、年夜殮的意義。“小殮”一節《家禮》云:“裹之以衾,而未結以絞,未掩其面,蓋逆子猶俟其復生,欲時見其面故也。”[18]“年夜殮”一節引《書儀》云:“《禮》曰:三日而斂者,俟其復生也。三日而不生,則亦不生矣。”[19]又“年夜殮”一節云:“酒保與子孫、婦女俱盥手,掩首結絞,共舉尸納于棺中……召匠加蓋,下釘,徹床,覆柩以衣。”[20]司馬光所言《禮》實為《禮記·問喪》,原文云:
或問曰:“逝世三日而后斂者,何也?”曰:“逆子親逝世,悲痛志懣,故蒲伏而哭之,若將復生然,安可得奪而斂之也。故曰三日而后斂者,以俟其生也;三日而不生,亦不生矣。逆子之心亦益衰矣;家室之計,衣服之具,亦可以成矣;親戚之遠者,亦可以致矣。是故圣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。”
《問喪》此段即《書儀》《家禮》懂得小殮、年夜殮意義的基礎。《書儀》《家禮》依據《問喪》之義對小殮、年夜殮的禮儀做了情勢化的組織,將年夜殮的每包養俱樂部日天期統必定于不成復生的第三日,并在《士喪禮》《喪年夜記》儀節的基礎上,點明了希冀復生和不成復生的要素。小殮之時,未滿三日,還未結緊斂衣、遮蓋逝者遺容,仍盼望逝者可以復生;年夜殮之時,三日已過,則掩面結絞、納于棺中,則以逝者包養妹為逝世。小殮、年夜殮的過程,分別對應著逝者被認為有能夠復生以及最終確認為“逝世”。
初終至于斂畢,逝者的成分由生慢慢轉換為逝世,生者亦慢慢由希冀逝者復生轉向以之為逝世,開始“成服”“治葬”,摒擋喪事。當然,此時生者雖明智上以親為逝世,但感情上并不會遽然轉變,對于逝者并不徑同于往世已久的祖先,而仍被視為生者,形神不離。
二、治葬至成墳:形葬神歸
斂畢服成,則進進埋葬遺體的階段。擇選墳場、建設泉臺等準備完成后,三月下葬。發引出殯前一日有“朝祖”“祖奠”之儀。《家禮》此處承繼《書儀》,對《既夕禮》所記在器物上有較多的刪削和簡化,也引來了一些爭議和批評。如對于“朝祖”省略“輁軸”而直接使“役者舉柩”[21],楊復台灣包養有批評云:
今但使役者舉柩,柩既嚴重,若何可舉?恐非謹之重之之意。若但魂帛朝于祖,亦掉遷柩朝祖之本意。恐當從《儀禮》,別制輁軸以朝祖。[22]
所謂輁軸,是載棺移動的機械用具,相對穩定。《家禮》省略輁軸,朝祖的時候改由役者抬舉靈柩至于祠堂。楊復認為靈柩需求謹慎對待,讓役者抬著移動有掉莊重。《家禮》之“朝祖”因過度簡化招致批評,但保存下來的部門更可見其所認為的禮之最基礎:
祝以箱奉魂帛前行,詣祠堂前。執事者奉奠及倚卓次之,銘旌次之,役包養網車馬費者舉柩次之。……至祠堂前,執事者先布席,役者致柩于其上,北首而出。……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,東向。[23]
此禮需魂帛和靈柩同時朝祖,此中更為關鍵的是靈柩。遷尸于床后,逝者遺體幾乎都是南首,而朝祖之禮則北首。北首之意,《家禮》下文有解釋,“此禮蓋象生平將出,必辭尊者也。”[24]朝祖、祖奠后,靈柩發引,逝者之形不再復歸,此時魂帛、靈柩同時朝祖,則意味著這是逝者一如生平神形不離的最后一次外出,是此神形“結合”體與祖先的告別。遺體下葬后,復歸的只要神,其復歸之時則將成為祖先之一。朝祖后還有祖奠。祖奠時,靈柩調整為南首,靈座、奠設于柩前。《家禮》作祝詞曰:“永遷之禮,靈辰不留,今奉柩車,式尊祖道。”[25]此禮為生者與此神形“結合”包養心得體的告別,《家禮》于此節多有簡略,但是仍存留此二儀之大體,則兩次告別即此處“年夜體不成變者”。
自洗澡、襲、設奠至于發引、下棺,喪禮前半段儀節在設置上一向神形兼重,不相分離,與人生時無異。逝者雖逝世,但仍被比擬為生者。如洗澡、襲安頓形,則包養一個月價錢設奠安神;設魂帛后,則直至下葬幾乎不離于尸之旁;小殮、年夜殮重要針對軀體展開,但亦皆設奠;朝祖、祖奠以靈柩為主,亦皆設奠,魂帛不離于靈柩;遣奠、發引則靈車、柩皆至于墳場。[26]是皆形神不離。
神形相分的節點即下葬諸禮。下葬靈柩之后,《家禮》承繼《書儀》,增添了不見于《既夕禮》和《禮記》的“題主”儀式。這一儀式使得整個下葬過程變得結構化,了了的結構提醒著《家禮》對下葬諸禮之“本”的懂得。下葬靈柩、下躲冥具畢,填實堅筑,緊接著就開始題寫神主。神主所題為:
父則曰“宋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”,粉面曰“皇考某官封謚府君神主”,其下左旁曰“逆子某奉祀”;母則曰“宋故某封某氏諱包養條件某字某第幾神主”,粉面曰“皇妣某封某氏神主”,旁亦如之。[27]
神主除寫明成分以包養甜心明確所依之神外,還有“逆子某奉祀”的內容,增添了祭奠的意義,這意味著逝者之神成分、逆子和亡親關系的轉變。“題畢,祝奉(神主)置靈座,而躲魂帛于箱中,以置其后。”[28]將神主放置在靈座上,代替魂帛的地位,而將魂帛加入我的最愛于箱中,意味著神憑依之所的轉變,此中亦有“神”成分轉換的意義。當然,這種成分的轉換,還需求在其后的儀式之中獲得慢慢確證。在神主設置完畢后,有一段祝詞:
孤子某,敢昭告于皇考某官封謚府君。形歸窀穸,神返室堂,神主既成,伏惟尊靈,舍舊從新,是憑是依。[29]
祝詞有兩層內容:其一為形與神的分離,形歸于泉臺,其安頓既已完成,而神此后將要獨立返歸宗祠。其二為逝者之神憑依之所的轉換,用于宗祠的神主已成,則逝者之神由憑依魂帛轉向憑依神主。這也意味著逝包養行情者之神由之前儀節中與形不離的“在人之鬼神”,開始轉變為祠堂之中的“祭奠之鬼神”,即祖先之神。[30]這段祝詞點明了下葬諸禮之中的兩個焦點轉變。
自治葬至于成墳,喪禮這一階段的重要內容是對逝者之形的安頓,并開啟逝者之神成分的轉變。與之相應,生者收藏亡親形體的感情獲得安頓,此后將開始與逝者之神樹立起新的關系。
三、反哭至年夜祥:成為祖先
葬后“反哭”,此時“祝奉神主進,置于靈座”[31];此后的禮儀之中,神主代替了魂帛。反哭之后即行虞祭。虞祭,《家禮》引鄭玄語明其義:“鄭氏曰:‘骨血歸于土,魂氣則無所不之,逆子為其徘徊,三祭以安之。’”[32]則此前題主的儀式雖宣佈了逝者之神成分、憑依之所的轉換,然這一轉換并非一揮而就。與形分離的獨立之神,不知其方,恐趨于消失,需求三次虞祭以安寧之。初虞畢后,有“祝埋魂帛”一儀,[33]埋魂帛承繼《書儀》,本于《禮記·雜記》,《書儀》注曰:“今魂帛以代重,故虞有主亦埋之。”[34]則《家禮》認為,經虞祭安寧,神已不依于魂帛,于是可埋;魂帛即埋,專用神主,則逝者之神成分的轉換,又進一個步驟。
三虞后“卒哭”,《家禮》引《檀弓》明卒哭義:“《檀弓》曰:‘卒哭曰“成事”。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。’故此祭漸用吉禮。”[35]其儀節則基礎繼承自《書儀》,然包養金額與《書儀》詳細記述儀節分歧,《家禮》采用了先言“并同虞祭”,再點出二者分歧之處。這一方面天然是為了簡便,但與之同時,其點出的“設玄酒瓶”“取井花水充玄酒”“祝……于主人之左,東向”[36]等差異,亦明確地提醒由兇禮至于吉禮的轉變。禮的轉變共同著感情的轉變,除旦夕哭外,生者不再嗚咽;生者的生涯節奏也隨之有所改變。
“卒哭包養違法”之后行“祔”,即奉神主進廟與其祖考合祀之禮。若依周禮,“祔”后神已進于宗廟,則接續和安頓逝者之神的過程實際上已告一段落。此時家中寢室的靈座已無神依,嚴格來說可以撤往。但是若是卒哭后祔,此時下葬不久,遽撤靈座,則逆子之心難忍。卒哭后即班祔的設置,使得為逝世者設禮和為生者設禮的兩個層面有割裂的能夠。面對這種割裂的能夠,《家禮》承繼《書儀》采取了一個調和的辦法,班祔禮成之后,“祝……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,奉之反于靈座”,于年夜祥時再遷進祠堂。[37]將祔和遷拆分為兩事。朱子于書信中亦屢次倡導此說,認為依此行包養網比較事可全人之情:
先王制禮,本緣情面。吉兇之際,其變有漸,故始逝世全用事生之禮。既卒哭祔廟,然后神之。然猶未忍盡變,故主復于寢而以事生之禮事之。至三年而遷于廟,然后全以神事之也。[38]
此雖不見于《儀禮》《禮記》,但也并非全無所本,有《左傳》《年夜戴禮記》等文獻可為佐證。[39]將祔于廟和遷于廟拆分為兩事,祔后神主返于靈座,則使得“在人之鬼神”至于祖先之神這一成分轉換的過程延長。經過這一調整,逆子之心與逝者成分轉換二者得以不相沖突。
《家禮》的祔禮中,有一個主禮者的轉換。之前的儀節皆由喪主主之,至于祔,《家禮》則云:“若喪主非長子,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。”[40]則雖其人或更換或不變,實際上此禮之主皆由喪主變為了繼祖之長子。此后祔禮諸儀節,皆明確區別了喪主能否為長子的兩種情況。[41]強調主禮者的轉換,也有興趣提醒出班祔一禮背后,由喪禮語境漸次轉換為宗廟(祠堂)語境、逝者之神由“在人之鬼神”漸次轉化為包養網單次祖先之神的意義。當然,《家禮》將祔與遷拆為二事,則此轉換過程至于年夜祥才真正完成。
“祔”之后,喪期年而“小祥”,生者止旦夕哭,其生涯節奏也進一個步驟變化。再期年“年夜祥”,《家禮》較《儀禮》《禮記》與《書儀》,增添了“告遷于祠堂”一儀。雖皆是進于祠堂,然所告者與班祔分歧。《家禮》祔禮告于逝者祖考、祖妣[42];此處告遷則“如朔看之儀”[43],即告于祠堂之中一切祖先[44]。此差別應與二禮性質分歧有關,班祔以昭穆之次,將孫之神祔于祖之神,而告遷則是神主正式遷進祠堂的儀式。《家禮》中祠堂神主自西而東包養甜心網并排而列,若遷進新的神主,與分昭穆為廟只需祧同昭穆一廟分歧,而需“遞遷而西,虛東一龕,以俟新主”[45]。一切祖先的神主都在新主遷進時有移動,是以需告于列位祖先。告遷之中還有改題神主之儀,“如加贈之儀”[包養平台46],則洗往各神主粉面舊字,新涂以粉,干后改題稱謂,[47]如改“考”為“祖考”等,亦提醒出將逝者神主正式遷進祠堂之義。
年夜祥禮畢,祝奉逝者神主正式遷進祠堂,然后撤往靈座。這意味著逝者之神安頓的結束,逝者之神正式成為了祖先之神。經歷從初終開始的一個步驟步接引,逝者之魂氣依于神主得以在祠堂之中存續,此氣在未散之前是祭奠感格的基礎。生者的生涯節奏也在年夜祥之后恢復如常。《家禮》以年夜祥之后間隔一月而禫。禫祭的儀式已近于普通禰祭,但猶哭;生涯節奏雖恢復往常,哀未忘。
自反哭、虞祭至于年夜祥,喪禮中這一階段的重要內容是對逝者之神的安頓,逝者之神慢慢由“在人之鬼神”轉變為“祭奠之鬼神”;逝者也由此從生者的“家人”慢慢轉變為其“祖先”。與之相應,生者的生涯節奏和感情也慢慢改變,由治喪回歸日常生涯。
通過以上對傳統喪禮沿襲損益處的剖析不難發現,在《朱子家禮》喪禮部門之中,扭結著兩條最基礎的主線:其一是逝者禮制成分的漸次轉變,其二是生者感情的慢慢安頓。這兩條主線彼此參驗照合,不成朋分,即所謂“年夜體不成變”的喪禮之“本”:自初終至于斂畢,逝者成分由生慢慢至于逝世,生者亦由希冀其復生慢慢轉向以逝者為逝世,開始置辦喪服、葬事;但感情上不克不及遽視其為逝世、同于先祖,故仍當作生者事之台灣包養。自治葬至于成墳,逝者的“形”起首獲得安頓。下葬之時,逝者神、形分離,逝者不再被比擬為生者;“題主”之儀,則宣佈逝者之神由“在人之鬼神”開始向祖先之神轉變,生者也由此開始與逝者樹立起新的關系。自反哭至于年夜祥,則重要是對逝者之神的安頓過程:虞祭安神、埋魂帛,完成包養網比較“神”憑依之所的轉換;祔禮則祔逝者之神于其祖之神、迎其神進于祠堂;年夜祥則正式將逝者神主遷進祠堂,“在人之鬼神”一個步驟步轉變為祖先之神,逝者從亡親最終成為了祠堂之中的祖先。與此同時,生者的生涯節奏和感情也慢慢遷變,由治喪轉向日常的生涯與祭奠。《家禮序》歸納綜合“禮之本”為“名分之守、愛敬之實”,此名分、愛敬兩個向度即分別對應逝者禮制成分的轉變與生者感情的安頓。
本日我們尋求對中華優秀傳統文明的創造性轉化,對《朱包養意思子家禮》的研討可以在良多層面為這一實踐供給助益。就禮之文節而言,《家禮》的一些儀式名物經過改革亦可適應本日包養app需求,成為現代版本的《家禮》,學界于此已有良多結果包養金額。而就禮之“本”而言,《家禮》之中焦點儀式的結構、機制,也能為明天的禮儀實踐帶來啟發。如喪禮,我們明天對存亡、意識、身體等問題已經有了全新的認識,傳統喪禮中對逝者神與形的安頓在明天已不甚合宜,需求對其加以改革、發展。但即使在本日,逝者的社會成分、生者與逝者的關系仍需求轉變,生者的生涯節奏和感情仍需求安頓,這是古今之所同。今朝逝者社會成分由生至逝世的轉變重要在醫學和法令意義上完成,這一轉變瞬時發生,比較僵硬,與情面經常錯位;而生者與逝者關系的轉變與重建、對生者生涯節奏和感情的漸次安頓則多出缺掉。在社會禮俗層面,用合于明天人們感情、文明的方法,如合宜地構建遺體、遺像、墓碑及其時空地位的象征意義,以明確的儀式漸次完成逝者成分、生者與逝者關系、生者生涯方法的轉變,讓人們以更平穩的方法接收家人的離世,樹立新的生涯節奏,與逝者確立新的感情關聯,讓亡親之痛獲得妥當的安頓與疏導,或許是對傳統喪禮進行創造性轉化的一條值得等待的進路。
注釋
[1](宋)朱熹:《家禮序》,《家禮》卷一,朱杰人、嚴佐之、劉永翔主編:《朱子全書》第7冊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22年,第873頁。
[2](宋)朱熹:《家禮序》,《家禮》卷一,第873頁。
[3]《朱子家禮》作者能否即朱子自己或有爭議,但《家禮》為朱子后學所承認、其理論旨趣與朱子學同調,則為公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論。
[4]參見[日]內藤湖南:《歸納綜合性的唐宋時代觀》,《東洋文明史研討》,林曉光譯,上海:復旦年夜學出書社,2016年,第103-111頁;何俊、范立船:《南宋思惟史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08年,381-447頁;惠吉興:《宋代禮學研討》,保定:河北年夜學出書社,2011年,第20-39頁;徐吉君:《中國喪葬史》,武漢:武漢年夜學出書社,2012年,第398-438頁;馮兵:《朱熹禮樂哲學思惟的當代價值》,《東南學術》2017年第4期。
[5]廣義的“喪禮”包含治喪儀節和喪服軌制兩部門。本文以儀節的沿襲損益為中間,討論前者。
[6]可參見楊復之說,見(明)胡廣等纂修:《性理年夜全》卷十九,濟南:山東友誼書社,1989年,第1301頁;楊志剛:《〈司馬氏書儀〉和〈朱子家禮〉研討》,《浙江學刊》1993年第1期;安國樓、王志立:《司馬光〈書儀〉與〈朱子家禮〉之比較》,《河南社會科學》2012年第10期;[日]吾妻重二:《弁言》,(宋)朱熹撰,[日]吾妻重二匯校:《朱子家禮宋本匯校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20年,第1-2頁。
[7]如劉雄峰:《宋代孔教的葬禮和朱熹的靈魂觀–以〈朱子家禮〉等禮儀書為中間》,《朱子學研討》(第三十六輯),南昌:江西教導出書社,2021年,第109-113頁。
[8]吳震:《鬼神以祭奠而言–關于朱子鬼神觀的若干問題》,《哲學剖析》2012年第5期。
[9](宋)黎靖德編,王星賢點校:《朱子語類》卷三,北京:中華書局,1986年,第37頁。
[10]參見李申:《孔教的鬼神觀念和祭奠原則》,《復旦學報》(社會科學版)2007年第4期;[日]吾妻重二:《朱熹的鬼神論和氣的邏輯》,《朱子學的包養站長新研討:晚世士年夜夫思惟的展女大生包養俱樂部開》,傅錫洪等譯,北京:商務印書館,2017年,第146-148頁。
[11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2頁。
[12](宋)司馬光:《司馬氏書儀》卷五,上海:商務印書館,1936年,第47-48頁。
[13](宋)司馬光:《司馬氏書儀》卷五,第47頁。
[14](宋)黎靖德編,王星賢點校:《朱子語類》卷三,第50頁。
[15](宋)黃榦:《復李貫之兵部》,《勉齋師長教師黃文肅公函集》卷十四,《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(90)》,北京:書目文獻出書社,1988年,第454頁上欄。
[16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5頁。
[17](宋)黎靖德編,王星賢點校:《朱子語類》卷三,第50頁。
[18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7頁。標點有調整。
[19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7頁。
[20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8頁。
[21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18頁。
[22]引自(明)胡廣等纂修:《性理年夜全》卷二十,第1404sd包養頁。
[23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18-919頁。
[24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19頁。
[25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19頁。
[26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03-904,905,906,918-919,920-921頁。
[27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1頁。
[28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1頁。
[29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1頁。
[30]這一區分參考了:“(鬼神)其別有三:在天之鬼神,陰陽造化是也;在人之鬼神,人逝世為鬼是也;祭奠之鬼神,神示、祖考是也。”(宋)黃士毅:《朱子語類門目》,(宋)黎靖德編,王星賢點校:《朱子語類》卷二,第28頁。
[31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2頁。
[32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3頁。
[33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4頁。
[34](宋)司馬光:《司馬氏書儀》卷八,第95頁。
[35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4頁。
[36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4-925頁。
[37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6,928頁。
[38]朱熹:《答陸子壽》,《朱子全書》第21冊,第1558頁。
[39]參見朱熹:《答陸子壽》《答葉滋味》,《朱子全書》第21包養留言板、23冊,第1557-1558,2781頁。
[40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5頁。
[41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6頁。
[42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6頁。
[43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8頁。
[44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一,第877頁。
[45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8頁。
[46]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四,第928頁。
[47]參見(宋)朱熹:《家禮》卷一,第878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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